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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暴中的比特币

一、洗钱犯罪及反洗钱概述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属于舶来品,作为刑事术语最早诞生于美国,是指黑社会(Mafia)将非法收入与合法商业活动的现金收入混合在一起,从而使得“脏钱”看起来合法或者“干净”的过程。[1] 20世纪30年代,以阿尔·卡彭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芝加哥开设了几百个洗衣房,为顾客清洗衣物,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走私私酒所获得的其他犯罪收入一同向税务机关申报,美国财政部特工在试图抓捕阿尔·卡彭时发明了“洗钱”一词。对大规模有组织犯罪而言,都会出现将犯罪收入合法化,并且在世界经济范围内自由、合法地流通、增值的问题,洗钱便成为一种必然、普遍的现象。[2]然而在世界范围内,与洗钱联系最为紧密的还当数毒品犯罪,这与毒品犯罪的特点密切相关。

与一般犯罪相比较,毒品犯罪具有的若干特征使其难以被发现和打击。一是无明显的被害人,毒品买卖双方一般都是自愿进行交易,没有特定的报案人。 二是毒品犯罪常缺乏具体的犯罪现场。各个环节行动非常隐蔽,并且呈现出流动的状态。三是毒品犯罪的证据难以获得。交易隐蔽且结束马上“人走货散”,缺乏现场勘查记录和目击证人。因此传统刑事手段不足以打击和控制毒品犯罪。

然而,毒品交易过程会产生大量“脏钱”,早期非法毒品交易所获得的大量收益通常都以现金的形式出现。现金体积、重量巨大,不易搬运和携带,易于丢失、损毁,且作为犯罪证据易于被执法机构追踪、查获和没收,这对贩毒集团是一个巨大的尴尬问题。鉴于此,为了逃脱缉毒机构的追踪和“合法地”取得、利用犯罪赃款,贩毒集团就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赃款进行周转,或者以房地产、企业投资等方式进行国际流转,有的还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变现金的形态,从而使贩毒所得赃款披上一层防护的盔甲,得以“漂白”。[3]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美国的有关权威职能部门认为:有效地打击毒品活动的最佳方法就是追踪和查获与毒品贸易联系在一起的赃款,从而剥夺其购买有关设施和腐蚀官员的能力。[4]在遏制和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国际社会也普遍认为,应当“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5]

二、比特币便利洗钱的特点

因传统洗钱方式的监管日益严密,全世界洗钱者们一直在寻找既可以承载价值、又能隐藏身份、方便快捷地进行价值转移的工具。互联网时代诞生的比特币(bitcoin)有许多特点符合洗钱者的上述需要,具有便利洗钱的功能。

第一、非主权性

比特币是全球网络发展的产物,并非某个国家发行,也不属于某个国家所有。比特币诞生于网络论坛 metzdowd.com,它是一个极客们讨论密码学的邮件组。2008 年 11 月一个化名为 Satoshi Nakamoto (中本聪)的网友在邮件组里发表文章,阐述了他的构想,并编写了一种开源的对等网络(Peer to Peer,以下简称 P2P)软件,该软件产生的电子币就是比特币。与大多数货币(如Q币、人人豆等)不同的是,比特币不依赖于特定的中央发行机构。比特币产生的方式是交易核准,它不是由某一个实体完成,而是由分布在世界各地俗称“矿工”的计算机来实现。“矿工”们拥有高速运算能力的 CPU(处理器)、GPU(显卡)和更快更低能耗的基于 ASIC 电路的专业挖矿机。在用户提出交易请求后,服务器会向所有矿工随机出一道数学题,谁先算出答案使得交易通过,谁就从系统获得了一笔金币奖励,这笔金币也就被发行出来进入了流通。但比特币发行的节奏是恒定的,必须每隔 10 分钟奖励固定的一笔金币。由于比特币爱好者们争相采购运算更快的设备,为了严格控制这个进程,计算题会越出越难,解题步骤会越来越长,以至于挖矿行业已陷入了白热化的“军备竞赛”。比特币的总量是既定的。在第一个 4 年里,每笔奖励为 50 BTC,随后为 25BTC,每 4 年减半。这是一个递降的等比数列,全部加起来永远都不会超过 2100 万枚。技术上,到 2140年比特币总量就将十分接近这个数而停止发行。

比特币发行和使用具有非主权性,无国界限制,其他电子货币只能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域使用,而比特币可以在多领域、全球范围内使用,并通过交易平台变现。因此,那些希望规避外汇资本管制的人可以利用比特币来实现这一目标。电子钱包存在于电脑硬盘中,可以被随身携带游走于世界各地,还可以在不同交易平台兑换各国货币,资金流向难以监管。这为犯罪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了便利,为世界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

 

第二、去中心化

比特币的发行和支付没有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充当中央控制中心,其转账支付由网络节点集中管理,使用遍布整个 P2P 网络节点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记录货币的交易,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并由整个比特币系统共同承担交易风险。比特币用户需要一个数据文件,称作钱包,每个钱包都有如同电子邮箱的一串地址,账户间的转账就如同接发邮件,由于无需经过银行或者任何第三方结算,整个交易几乎不产生手续费。比特币完全去中心化,没有中央服务器或者托管方,不受任何政府、任何银行的控制,所有一切都是基于参与者。这样洗钱者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就可以绕过监管严密的金融系统,脱离第三方中介,实现点对点的价值转移。一方面便利了直接的黑市交易,另一方面便利了现金与比特币的相互兑换,帮助了犯罪资金的隐匿和“漂白”。此外,去中心化赋予了比特币网络“健壮性”。因其完全依赖点对点网络,无发行中心,这意味着除非全球持续断电或屏蔽掉整个互联网,否则外部世界无法对其实施关闭。

第三、匿名性

从技术上讲,比特币的转移在软件内部是公开的,但数据只能够记录转移的数量和收款地址,比特币的交易各方可通过随意变化收款地址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因而从本质上来讲是匿名的。[6]传统的电子货币严重依赖账号系统,必须收集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来完成交易,而比特币通过公开密钥技术不再依赖账号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随意生成自己的私钥,随后将与私钥对应的公钥告知付款人即可收到款项。下次再使用时,可以重新生成一对公私钥进行交易。这种一次一密的做法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难以跟踪。[7]这对于那些希望逃避法律监管的人来说堪称完美,一旦交易完成就可以随时轻松销号,另立新账户,用户身份可以完全隐蔽,为犯罪分子大行其道地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平台。如果比特币与现金间的自由兑换不受约束,那么比特币交易平台就可能变为新的“洗钱天堂”。美国正准备对此实行反洗钱法规,要求发行和兑换网络现金的公司,对于超过 1 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进行记录和报告[8]

第四、便捷性

现金也具有很好的匿名性,但是巨额现金体积庞大、重量惊人、运输困难,极易被发现和举报,安全性、便捷性很差,又无法纳入金融体系进行快速周转。比特币这种依托互联网的虚拟财产[9]克服了现金的物理局限。比特币电子钱包存在于电脑硬盘中,可以被随身携带;发达的网络电子数据传输技术可以支持在短时间内转移价值巨大的比特币资产,且操作简便。这种便捷性不仅便于逃避监管机构的控制,还能够将洗钱活动需要的人力物力最小化。

网络具有跨国性,一个国家出台严格防控打击措施,比特币玩家可以迅速方便地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交易平台上,且不受外汇管制的限制。这根本上得益于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但转移的快捷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比特币不利于洗钱的特点

虽然比特币的诸多特点使其可以用来洗钱,但其自身也有许多问题,使其难以成为洗钱者眼中的“完美工具”。目前利用比特币进行大规模的洗钱活动还不现实。

第一、价格波动大

比特币并不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货币”,它介于货币、商品、金融资产的边缘地带,高盛的比特币研究报告认为,目前最好是将其定义为一种可作为交易媒介的金融资产[10]。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发布虚拟货币指导原则: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而非货币,国税局将按照一般财产交易税收标准对其征税。[11]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其认定为虚拟商品,也不认为是货币。一种财产要作为“货币”,需要至少满足两条件:一是广泛地被接受为交易媒介;二是自身价值相对稳定[12]。目前比特币作为交易手段还未被广泛接受,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场景较少:比特币领域没有流动衍生品市场,没有大型的B2B供应商接受比特币,而亚马逊也反复强调目前还不准备接受比特币。这些迹象都导致比特币市场难以吸引大型银行[13],也难以被广泛接受为交易媒介。比特币特点决定了其没有政府信用背书,不存在利用货币政策调节的可能。加之缺乏涨跌停限制、全球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交易等因素,比特币的价格犹如“过山车”。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几次的大规模贬值都与其数据的安全性及国家主权机关的认可度有关,而与其本身的流通价值无关,可见其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缺乏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稳定性。在高盛发布的比特币研究报告All about Bit-Coin中,高盛市场调查部的全球经济学家多米尼克·威尔森(Dominic Wilson)和约瑟·尤舒亚(Jose Ursula)制作了下图显示了阿根廷比索、日元、欧元、英镑和美元相比的波动情况,以及比特币与美元相比的波动情况。

 

第二、交易平台易受黑客攻击

比特币网络很健壮,但比特币交易平台很脆弱。比特币虽然被数据系统保护,如果被黑客攻击,仍可能会给持有者造成损失,甚至给比特币本身带来信用危机。2014年2月28日曾经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向东京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在Mt.Gox交易平台关闭之前,该平台连续被黑客攻击,丢失共计85万比特币,其中有75万归属于用户。以2014年3月初的成交价格来看,Mt.Gox丢失比特币的价值大约是4.75亿美元[14]。比特币的匿名性导致其一旦被盗无法找回,Mt.Gox因无法弥补用户的损失而申请破产保护。对于洗钱者来说,资产的安全性非常重要,如果比特币交易平台不能解决黑客威胁问题,洗钱者也会转而利用更安全的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四、比特币洗钱的外在原因

虽然比特币并不适合大规模洗钱,但仍被许多敏锐的洗钱者利用,除了其自身利于洗钱的特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外在原因:反洗钱监管范围的扩展、法网的日益严密使传统洗钱手段越来越困难。

目前世界各国对洗钱采取两种基本的打击和预防立场:一是将洗钱行为犯罪化;二是对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具有潜在洗钱风险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赋予反洗钱的义务。义务主体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客户的尽职调查;2、保存交易记录;3、报告可疑交易;4、内部控制措施。[15]随着上游犯罪和洗钱手段的发展,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围日益扩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多,法网逐渐严密。

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6](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40项建议》[17]中义务主体的发展为例。由于传统上金融机构是洗钱攻击受害地和监测犯罪资金流动的核心领域,因此1990年制定的《40项建议》一直将核心内容放在“增强金融系统的作用”之中。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在预防洗钱中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金融机构对客户应有的身份识别义务;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增加金融机构的谨慎义务;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制定和实施可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在与反洗钱措施不存在或不完善的国家人员、公司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联系和交易时,应当予以特别的注意;避免现金洗钱的措施等。

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制越来越严格,洗钱者开始寻求其他途径绕过金融系统的监管。针对这种趋势,1996年FATF对《40项建议》所做的第一项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货币兑换所,要求将非银行金融企业或行业也纳入反洗钱法律和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且保证有效执行。此外,此次修改还关注了新科技的发展,由于新科技手段使得瞬间、远程和匿名的大规模交易成为可能,而且会成功地在传统的金融机构未介入的情形下完成交易,从而可能有利于隐藏身份,因此,在修订后的第13项建议中,要求各国特别关注伴随新科技而产生的新洗钱技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新技术被用来洗钱。

2003年《40项建议》的第二次修订,再次增加了对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的重视。关于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行业:经过多年的观察,FATF注意到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预防措施的落实,洗钱者开始寻求利用非金融企业和行业进行洗钱,故在第12项和第16项建议中,规定赌场、房地产经纪人、贵重金属交易商和珠宝商、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和会计师、信托和服务公司服务的提供者等非金融企业和专业服务领域,在特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建议,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的义务。[18]此外,911之后还针对新增的上游犯罪,增加了反恐怖融资的9项建议,成为了《40+9项建议》。

作为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国际标准,各国参照FATF的建议也逐步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使洗钱者难以逃遁。有鉴于此,全世界洗钱者们一直在寻找既可以绕过监管严密的金融系统、隐藏身份,又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价值转移的交易工具,以及通过该工具将脏钱漂白的新渠道。这才使得比特币和比特币交易平台成为了洗钱者的“新宠”。

五、比特币反洗钱监管

比特币自身特点使其具有洗钱的功能,但其币值不稳、安全性较差导致大规模利用比特币洗钱还不现实。目前洗钱者利用比特币平台洗钱更多地看重其监管缺失的特点。除“挖矿”获得比特币和熟人间的相互交易外,大多数人要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完成现金与比特币之间的转换。因此加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控和打击比特币洗钱。美国财政部2013年3月制定的比特币政策指引和我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于2013 年 12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都强调,比特币交易平台等服务机构要在相关反洗钱机构备案登记、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保持信息的透明性。

此外,还可倡导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自律建设。比特币的绝大部分爱好者并非洗钱者,比特币交易平台自身也想摆脱洗钱指控给自身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比特币爱好者和平台经营者自身是反洗钱的重要力量。自律依托市场主体自身,更能体现比特币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民主理念。声誉机制还可以促使比特币管理者和交易者开发信息集中和分析系统,检测大额不合规交易,增加管理者和交易者行为的合法性、增加受信赖度、提高竞争力,降低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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