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web3社区组办了一场探讨AI和Web3.0应用话题的分享会,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邵诗巍律师受邀参加,分享主题《「链游」创业合规指南》。
本文为本次分享的文字稿。
Gamefi 即 game+finance,字面理解就是游戏化金融。
简单来说,链游就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了游戏中。游戏过程中的所有操作都是在链上完成,通过智能合约的规则约束,实现个人的游戏资产私有化,透明化,安全化。
从核心逻辑的角度:
传统游戏中,开发商掌握游戏控制权,无论是制定的游戏规则,游戏场景,玩家的角色,还是道具的权属,都是由开发商来控制。Web2游戏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游戏开发商的利益,但玩家的利益却无法保障。
“去中心化”是链游区别于传统游戏的最大特点。区块链游戏是基于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的一种信任关系,其价值在于社区建设,越多的用户认可游戏本身,游戏本身的价值就会越高,区块链游戏的理念就是让用户成为游戏的投资者,也同时担任游戏的分享者。
从开发者收益的角度:
传统游戏中,由玩家付费购买游戏道具或代币,游戏这也是游戏厂商的利润来源。
链游中的游戏资产由玩家创造,游戏内代币(token)的升值幅度取决于玩家的数量,游戏的热度等因素。开发者的收益,是来源于玩家交易游戏内资产产生的手续费和游戏内Token本身的升值。
从数据存储的角度:
传统游戏会存在由于黑客攻击,游戏内的装备等虚拟物品被盗取的情况。
链游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由于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存储账本技术,这个账本运行在全球所有的电脑当中。所以,黑客无法通过入侵、攻击某一个中心化数据库,来破坏整个网络系统。因此,区块链+游戏的形式,可以让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得以永久安全的保存,且无法被篡改。
从玩家利益的角度:
理论上来说,web2中的游戏,运营商可以随意篡改,甚至清除用户数据。
链游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和加密技术,玩家的虚拟资产无法被游戏厂商随意清除。
从模式上来看:
传统游戏主打“free to play”,玩游戏是免费的,玩家可以选择买皮肤、装备等。链游主打“play to earn”,边玩游戏边赚钱。
Gamefi 领域的核心就是 play to earn经济模型,与传统游戏行业中的free to play模式不同,区块链游戏中的玩家可以通过加密资产赚取真金白银,参与虚拟经济建设和游戏的玩家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赚取奖励,然后在市场中出售获取收益。
经济模型,是链游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将所有的经济模型分为两类,即:单代币经济模型和双代币经济模型。
双代币模型的代币分为母币和子币,其中母币大多为游戏治理代币,子币为游戏内经济代币,游戏中的大部分产出都是以子币产出为主,母币为辅
母币一般与游戏长期发展相关,通常为游戏中的治理代币,而子币则一般设计来承受老玩家的巨大抛压、一般为游戏中的经济代币,以企图维持母币价格、或游戏的长久发展。
例如Axie Infinity是建立在以太坊上的数字宠物养成类游戏,治理代币 AXS总量有限,游戏代币SLP的总供应量是无限的。
那么,链游的核心,「经济模型」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经济模型就是链游代币的供需关系,即代币生产与代币消耗的匹配。
(图片来源:瓜田实验室)
Gamefi1.0经济模型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无法逃脱「死亡螺旋」。只有代币的消耗量>代币的生产量,代币的价格才不会下跌。在理想模式下,新用户不断打怪升级,修炼为老用户,老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需要的资源越来越多,就会不断的加大投入,游戏内代币价格会随之水涨船高,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新用户参与到游戏当中,因而形成一个正循环。
但如果老用户都是冲着短期的「挖提卖」,目的是挣一波快钱,那么老用户的大量抛售就会由新玩家来承接,新玩家的增速下降,会使得市场供大于求,导致代币价格下跌,代币价格下跌会让市场上的用户陷入「fomo情绪」,更多的用户会因恐慌抛售手中的代币,那么用户就会不断萎缩,使游戏最终陷入「死亡螺旋」。
再举例Big Time,相较于Axie Infinity等Gamefi1.0,其大大提升了可玩性和游戏质量,另外也降低了用户参与的门槛降低,与大多数必须先氪金才能玩的链游相比,Big Time即使不购买任何NFT,用户也能参与到游戏体验中。
只有可持续的生态内循环的链游项目,才能有更为长久的发展。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币同等的地位,发行虚拟货币,在我国被视为一种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在国外的链游项目中,游戏内的代币和NFT是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上交易,兑换为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又可以兑换为法币,若在国内做链游也采用相同模式,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政策风险。
如果一款链游涉及到赌概率的玩法,例如,通过抽奖,开盲盒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NFT,那么该类游戏模式涉及赌博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通常来说,只要一场活动或游戏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就有涉嫌赌博的风险:
①付费购买平台内的道具/游戏币。
绝大多数链游平台,都需要用户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平台内道具或代币。具体方式为:先通过交易所(Binance、OKEX等)等方式,用法币购买虚拟货币;再下载钱包(TokenPocket、MetaMask等),将所购买的虚拟货币转移到钱包中;在链游中连接钱包后,可以通过钱包在平台内购买道具或代币。
即使一小部分链游在一开始宣称免费,也是为了吸引用户所做的推广,之后为了有更好的游戏体验,用户仍需要氪金。
②玩法:偶然,以小博大,亏损可能性。
例如盲盒,抽奖等玩法,用户的胜败与否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若用户付费抽奖所获得的游戏道具价值具有较大差异,具有亏损可能,则涉赌风险高。
③可直接/间接提现,获得法币。
国外的链游项目,用户在平台内的NFT或游戏代币,可以在交易所中提现为虚拟货币。
在国内,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是一种虚拟商品,以及根据游戏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如幸运转盘,拆宝箱,捕鱼游戏等传统web2游戏,都可以改链游,但若同时触发了上述3个要素,满足付费投入——随机玩法—实物/现金产出,就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除较为常见的赌博类犯罪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刑事风险。
若链游通过层级返利的推广方式,让老用户通过发送邀请码,扫码等方式发展下级用户,老用户可以分享下级玩家充值的分成,也可以分享下级用户在游戏过程中的收益,这种层级性的传递方式,若符合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则组织者、领导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若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干预、肆意炒作、抽奖作假等,则涉嫌构成诈骗罪。
若用户通过平台(或平台通过用户)将上游犯罪的带来的赃款带到链游平台当中,通过平台内的各类玩法,以及购买代币或道具,将赃款“洗白”,则平台会涉嫌帮信罪、掩隐罪等洗钱类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一款游戏的上线需要取得以下资质。
如果网络游戏在未取得游戏版号的前提下上网运营,一旦被发现,游戏网站将有被封闭的风险。此外,网络游戏的经营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充值所得、广告所得,不仅将被没收,还有将按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罚款的风险。因此,无版号运营的网络游戏经营额越高,被处罚的成本也将越高。经检索,市场上无版号运营的网络游戏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游戏公司应重视。
另外,实践中也存在司法机关认为未取得游戏版号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认为将无版号上线游戏的游戏厂商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存在争议的。
由于在国内做链游不可避免的存在上文所述的行政风险,刑事风险等,律师经常会被问到,如果我把项目放在海外,技术开发人员也全员出海,是不是就能够规避国内法律风险了呢?这里就要提到我国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由于我国刑法中极为全面的管辖权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
并且,根据下述规定,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人员,都负有责任。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另外,若平台存在以下行为,也可能会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变相为中国公民提供服务:
未屏蔽国内IP,或者虽屏蔽但在宣传上变相的向用户提示需“翻墙”才能浏览相关界面;
平台语言支持中文界面显示;
平台中的交易支持人民币支付结算;
平台支持中国手机号,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验证登录;
平台与相关宣发人员合作,在国内进行宣发(如通过社交软件,媒体或路演形式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风险很难规避,但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民事风险,这里主要在于争议解决方式如何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因此,若企业在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即使因该合同在中国被起诉,也将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另外,双方可以对争议解决的机构进行约定。例如,香港,新加坡等地对区块链的政策法规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若在此类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相关主体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并且商事仲裁具有保密性特点,可以极大的维护企业的商誉即个人信誉。